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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发布时间:2024-08-21点击数: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技赋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创新是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事业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全局谋划和系统部署。习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我国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作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要全面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紧扣法律规定,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履职,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以法治力量保障科技强国建设”。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蔡达峰、何维、任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31人。6月2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同志汇报科技进步法的实施情况,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6月至7月,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对辽宁、安徽、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6省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7个地市州,实地检查81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组织召开9场座谈会和专题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科学家、企业家、科研人员、专家学者等座谈交流。同时,委托吉林、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甘肃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1份委托评估报告。9月27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研究完善执法检查报告。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题教育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同志《论科技自立自强》,边宣讲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以实际行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二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聚焦科技自立自强,赴浙江和四川开展前期调研,确定8项检查重点和30个具体问题,着重围绕法律修订的新增条款,了解法律实施中的堵点难点,研究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落实落地。三是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协同。在常规检查的同时,随机抽查6家创新主体,通过委托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多个渠道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四是交流询问与改进落实相促进。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认真分析梳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法律实施部门面对面交流询问,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履职、改进工作,形成推动法律落实和科技创新的工作合力。五是人大代表与基层一线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与科技工作者开展互动交流,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积极回应一线科研人员关切,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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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以法治力量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了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从检查情况看,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较好落实,为全面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治理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普法宣传广泛开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进步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工作。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将科技进步法列入学习重点。科技部将法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重要内容,从国家、科技系统和社会三个方面,推进法律广泛宣传和深入实施。各地方、各部门采取辅导讲座、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普法释法宣传,科技创新社会环境持续优化。二是法律监督联动推进。各地积极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监督工作。202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同步进行“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2022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就科技创新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湖南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就科技进步条例实施情况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律监督合力。三是协同落实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科研攻关协调机制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推进工作,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协同落实科技进步法的工作局面基本形成,全社会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热情不断高涨。

  一是顶层设计不断加强。从国家层面强化全局谋划和整体推进,编制完成“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瞄准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目标,编制完成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印发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着眼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启动编制科技强国行动纲要,近中远相结合的科技战略规划布局基本形成。二是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按照科技进步法修法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积极推进科普法、政府采购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辽宁、安徽、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26个省份先后启动或完成科技进步相关条例制定或修订。各部门、各地方认真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或修改废止工作。三是配套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牵头起草科技激励、奖励、评价、科技伦理等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套出台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科技成果评价等系列政策。财政部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创新合作采购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起草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意见。实地检查和委托自查的12个省市向检查组提供了科技创新配套政策目录清单。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一是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2012年至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从1万亿元增加到3.08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研发投入强度从1.91%提升到2.54%,其中上海达到4.44%,江苏、浙江、广东等省超过3%,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达到7.15%,位于全国城市领先位置。二是基础研究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全面深化。2012年至2022年,全社会基础研究投入总量从499亿元增长到2023.5亿元,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从4.8%提升到6.57%,自2019年以来连续保持在6%以上,支持打造承载国家使命的基础研究力量。三是科技创新能力日益增强。2022年,全国研发人员总量超过600万人年,发明专利有效量突破400万件,均居世界首位。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2.93%,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四是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稳步提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显示,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第34位上升到2022年第11位,连续10年稳步提升,我国综合科技实力跃上新的台阶,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5G率先实现规模化应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工业互联网提质增效作用不断彰显,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8年居世界首位。C919大飞机实现商业运营,中国空间站全面建成。核电重大专项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实现“二代”向“三代”跨越发展,高温气冷堆技术抢占“四代”核电技术战略制高点。国产首艘航母、航母舰载机等大国重器相继问世,国产首艘大型邮轮完成首次试航,国产最大直径盾构机顺利始发,“中国天眼”成为世界级创新名片。二是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主要力量。2012年至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从4.9万家增长到40万家,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从0.64万亿元增长到4.8万亿元。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77.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企业参加或牵头的接近80%,在油气开发、集成电路装备重大专项中企业牵头任务比例达到85%以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逐步构建。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要参与者和实施者。三是科技创新惠及广大群众。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陕西杨凌农高示范区、贵州大学绿色农药实验室为保障农业安全做出重要贡献。辽宁东软医疗、湖南三诺生物等企业为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等提供精准全面服务。吉林、山东、贵州、甘肃等省运用科技手段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安徽芜湖、湖南郴州创造了科技支撑生态环境修复和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一是强化党对科技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组建中央科技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科技创新对现代化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着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新型制不断完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攻坚发力,充分发挥新型制优势,集中优势资源助力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持续增强。国家实验室战略布局初步完成,全国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取得阶段性进展。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科研机构,中国科大、华中科大、中南大学、西北工大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国电科、本源量子、中车株机、东风汽车、大连造船等科技领军企业成为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中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成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的重要组织方式。三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试点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首批试点即将完成,40家试点单位探索按比例赋权、单列管理、“先确权后转化”“先使用后付费”等成果转化新模式。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36支总规模624亿元的子基金,高效带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聚集。四是人才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深化院士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着力点,深化“三评”改革、开展“减负”行动、扩大科研自主权、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实行科研项目“揭榜挂帅”“赛马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以及科研经费“包干制”等新型管理方式,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法治氛围更加浓厚。

  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主体功能明确、优势层次互补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布局。全面推进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合肥、大湾区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香港—深圳—广州、北京、上海—苏州跻身全球科技集群前10位,带动泛珠三角、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整体提升。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全链条创新体系,墨子号、祖冲之二号、九章三号等重大原创成果不断涌现。国家先后布局建设成渝、武汉、西安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三地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武汉利用光电子产业优势打造“世界光谷”,成渝西部科学城、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成为支撑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从实地检查看,辽宁沈大、湖南长株潭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度结合自身禀赋特色和产业结构,对科技创新高地建设进行了成功实践。

  从总体上看,科技进步法支撑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但在法律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在创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不能满足当前各方面转型发展对科技创新提出的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并研究解决。

  法律第一章明确了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作用,第47、57、72、98条等对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社会和制度环境等作出规定。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站在“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对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认识还不充分,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尚未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上,贯彻实施法律的力度还不够大,开展法律宣贯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够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还不到位。有的地方反映,基层科技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科技行政力量出现弱化倾向,运用法治方式促进科技创新的能力还需增强。一些法律规定在有些地方和单位还未真正“落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尚未完全完成,法律实施和政策配套的“最后一公里”仍不够畅通。

  法律第4、15、31条对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资源配置、构建协同推进机制作出规定。但检查发现,一些主体法定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协同创新整体效能还不够高。一是建设资源分散。现行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以条线为主,各部门资源有效整合不够。如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平台审批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存在缺乏顶层设计与统筹布局、运行管理制度不规范、科技资源配置分散低效等问题,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配置、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协同创新不足。落实法律第17、27、39条关于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的规定不到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机制不够健全,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开展长期性、稳定性、深入性科研合作仍有难点,一些科研供给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一些中央单位未纳入驻在地科技创新政策覆盖范围,协同创新的聚合效应尚未完全形成。三是规划衔接不够畅通。落实法律第73条关于制定与产业发展相关科技计划的规定不到位。有的地方对科技计划和产业规划缺乏统筹协调,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科技资源有效利用不够,起点不够高,不利于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高地。

  法律专门新增一章,对“基础研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但检查发现,基础研究仍是我国科技创新链条上的薄弱环节。一是原创性理论和“从0到1”的原始创新不多。一些前沿原创性理论仍处于追踪模仿阶段,重大原创性成果仅呈现出单点突破,尚未实现面的全面提升,落实法律第19条关于提升科技源头供给能力的规定仍需持续用力。二是基础研究投入保障机制有待健全。如驻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自竞争性科研项目,长期稳定支持的比例偏低。基础研究投入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力量投入明显不足。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为6.57%,与美国15%—20%的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三是科技领军人才比较缺乏。落实法律第23、58条关于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的规定力度不够。我国仍存在科技人才质量不高、结构不优的问题,全球人才竞争力排名比较靠后,尤其缺少能够提出原创性理论、自成学派体系的战略科学家,缺乏能够心无旁骛长期深耕基础研究的创新团队。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仍面临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四是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衔接不够。落实法律第26条关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的规定,亟待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及装备、产业技术基础等“卡脖子”问题,以加快实现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光刻机、航空发动机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

  法律第四章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企业总体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一些企业缺乏不断创新的动力和压力,科研机构不健全,科研活动偏少,自主创新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高,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长期在低位徘徊。有的地方反映,全省近70%的规上工业企业没有研发机构,近60%的规上工业企业没有研发活动。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中资源类、基建类、金融类企业较多,而科技领军企业相对偏少,在引领创新发展方面的科技储备仍显不足。一些企业更关注能够快速带来经济利益的短平快项目,更偏重于实用主义和解决短期问题,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百年老店”重视不够。有的企业家反映,企业申请科研平台手续繁琐;企业牵头建立创新联合体较少,且存在“拉郎配”现象,研发主导权不强。

  法律设立“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章,对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但转化实施中仍存在一些堵点和障碍。从供给端看,高校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总量逐年增加,但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依然存在“重论文、轻转化”现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仍显偏低。有的地方反映,2022年仅有20%左右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一些高校原创科技成果缺少中试、熟化支持。从需求端看,一些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与吸纳能力不强,对接与产业化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反映,一些科技攻关创新产品国产替代推广应用较慢。从转化链条看,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审计等多个方面,相互之间的政策对接协调不够畅通,相关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属性、保值增值、审计等看法不一,“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的顾虑尚未根本消除。从服务体系看,落实法律第30条关于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不够,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业化的专业服务体系相对滞后,中试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水平难以满足产业发展现实需要,通晓转化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

  法律第85—87条对科技投入、第六章对科技人才作出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保障不够充分,难以满足科技与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问题。一是投入总量仍显不足。2022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54%,低于世界科技强国普遍在3%以上的水平。有的地方反映,部分市州科技投入增长较慢且波动较大,研发投入强度出现不增反降的情况。一些地方落实法律第36条关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规定不到位,对农业科技的整体投入以及农业科技单体项目、农业科技人才支持不够。二是科技金融体系不够健全。落实法律第42、92条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规定不理想。由科技贷款、担保、保险以及科创板、北交所等构成的科技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支持工具和产品还不丰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局面尚未完全形成。三是科技评价机制不尽合理。落实法律第63条关于分类评价机制的规定不到位,仍存在倾向于以论文、项目、奖项为评价标准和评审周期较短的现象,缺乏对成果价值的深度剖析和差异化的分类评价体系。如企业科技人才在职称晋升时简单套用高校人才的论文、专利等指标,对青年科技人才评价简单套用成熟型科学家的标准体系。四是科技激励配套政策不够细化。落实法律第60、68条关于收入分配激励、自由探索有关制度的规定仍有差距,还存在创新要素价值评估不易量化、容错纠错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对担任高校院所处级以上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兼职取酬”“作价投资”等激励政策上仍存在不同认识,缺乏可执行的具体配套措施。

  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增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落实法定责任,以执法检查为契机,推动法律全面有效正确实施,更好以法治手段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是健全普法宣传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全面形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战略共识。坚持法治宣传与科普教育相结合,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扩律知晓率和覆盖面,推动普法释法活动走向基层、深入人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塑造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建立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构建与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细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评价激励与约束、科技决策咨询、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等配套政策,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转化为精细化、能落地的具体措施。指导各地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是落实相关主体法定责任。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科技进步工作的法定职责,将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加大科技创新考核权重,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举办专题培训班,指导各类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积极履行参与和支持创新的法定义务。加强对重点制度落实情况跟踪评估,为法律实施和完善提供建议。四是推进科技领域重点立法。按照党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科普法修订进程,推进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方面立法,不断完善以科技进步法为基本、以各专门性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法律体系。

  一是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领导决策和组织推进机制,强化科技战略咨询,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联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实现“1+1+13”的战略部署和倍增效应。二是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依法健全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快实现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配置。科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职责,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研究支持中央单位纳入驻在地科技创新政策覆盖范围。集中优势资源,打好芯片制造、仪器设备、操作系统、基础软件国产化攻坚战。统筹优化全国产业链布局。支持地方、行业协会运用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进行产业链强链补链,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聚焦粮食安全,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三是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各方面有机衔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研机构、高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科技创新全链条各环节深度融合。发挥科技社团作用,优化科技社团布局。四是打通信息数据共享通道。从科研项目、科技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加强数字化建设和信息数据管理,建立综合性的信息数据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类科研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五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支持牵头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一是发挥新型制优势。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作用,支持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主体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依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锻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坚持“四个面向”战略方向,优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定位和布局。注重发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尽快突破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关键核心技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发挥科技创新增量器的作用,聚焦科技领域重要战略方向,重点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创新体系中最活跃的细胞,赋予企业更多创新资源配置自主权,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参与度,增强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吸纳和产业化能力。依法落实税收优惠、科技融资等惠企措施,推广实施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政策。依法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健全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支持政策,保障科技攻关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持续提升国产化替代水平和应用规模。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更多重大科技任务、承建更多高水平研发平台、组建更多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勇当现代产业链“链长”、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项目。

  一是加强基础研究规划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两条腿走路”,统筹推进战略性、前沿性、应用性各类基础研究,健全同基础研究长周期相匹配的评价激励、应用转化、薪酬待遇制度,鼓励更多“从0到1”的自由探索和非共识创新研究。支持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试点设立“基础研究特区”。鼓励成立产学研结合、体现地方特色的省级实验室。优化基础学科建设布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深耕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二是健全基础研究支持机制。依法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8%以上的水平,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扩大联合基金合作范围和规模,鼓励更多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科研机构深度参与基础研究。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三是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育。建设一支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构成的梯次递进的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对他们实行中长期聘任考核机制,提高稳定性工资收入比重。推动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体系有机融合,发挥高校特别是“双一流”高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主力军作用,源源不断造就基础研究后备力量。

  一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全面总结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和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打通成果转化堵点卡点。系统梳理中试能力布局和需求,加大中试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培育。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突出产业化导向,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二是构建多元科技投入格局。依法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加大政府投入,完善稳定性和竞争性相协调的科技投入机制。提高科技投入效能,引导企业、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入科技创新。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参与的科技融资市场机制,找准金融支持科技结合点,创新更加丰富的金融支持工具和产品。三是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和激励制度。聚焦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实际价值贡献,构建符合科技规律的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审周期和频次,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评价机制。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评价导向,发挥好第三方评价作用,形成有利于潜心研究和创新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依法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措施,强化容错纠错机制落地实施。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支持创新主体探索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依法落实“兼职取酬”“作价投资”等激励政策。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既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又为科技人员健康成长设好“护栏”。

  一是构建创新高地建设新格局。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建设模式,坚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高位引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策源、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支撑带动的功能定位,逐步形成体系化、层次化、差异化的创新高地建设新格局。二是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法统筹科技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打造各具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议从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高度,布局建设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时,科学有序地布局多层次、多维度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点面结合、央地联动的科技创新体系升级发展。三是提升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加大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精准支持力度,统筹利用好现有科技人才项目,定向培养和吸引高水平科技人才,完善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引导高水平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合理有序流动,支持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从“被动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结合地方优势领域和产业结构,引领不同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走上差异化和跨越式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