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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2023年长沙县中小学、幼儿园秋季收费标准来了
发布时间:2024-08-21点击数:

  千亿球友会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杂费和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县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3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

  3.民办中小学学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我县部分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按照《长沙县发展改革局 长沙县教育局关于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22年度秋季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其他学校按原批复继续执行。

  4.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3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公办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执行。公办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财政、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报同级教育和发改部门备案,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1. 伙食费。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学校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我县公办学校伙食费标准按以下上限标准执行:初中早餐5元、中餐9元、晚餐7元;小学早餐4元、中餐8元、晚餐6元;米饭不另收费。如学生(家长)自愿按学期缴费,对三餐均在校就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205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890元;对仅在校就中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945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840元。各学校须严格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着力提高伙食“菜量”,完善荤素比例,丰富菜品种类,合理搭配营养,真正保证学生伙食质价相符。

  2. 教辅材料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中小学教材、教辅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3. 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作业本费;高中作业本规格、数量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8)。

  4. 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监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 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组织新生体检从专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家长)收费,不得无故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得要求学生(家长)向体检医院缴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

  7. 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21〕113号)执行。

  幼儿园收费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规定执行。

  1. 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保教费按照市级政策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登记注册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3. 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伙食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报发改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的,须向发改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4.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1.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2.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

  3.严禁学校或有关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4.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学生入学后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可不予清退。

  5.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 (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及投诉电话,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学期开学后,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将不定期对教育收费进行督查。原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