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调整,系考虑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屹先生未直接参与公司研发具体工作,也为了更好聚焦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不再认定李屹先生为核心技术人员,但其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此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不会对公司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已建立完备的研发体系和管理机制,拥有专业的研发技术人才队伍,人才梯队健全,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现有及未来核心技术及产品的持续研发工作。
公司现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调整,系考虑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屹先生未直接参与公司研发具体工作,也为了更好聚焦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不再认定李屹先生为核心技术人员,但其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屹,男,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先后获得清华大学学士学位,美国罗切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屹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创办公司,在激光显示行业深耕多年,带领团队创造性发明了ALPD?激光显示技术,引领激光显示行业的产业化应用,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屹先生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形。
本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后,李屹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根据《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文件,其将继续遵守上述关于知识产权、保密等义务。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已建立完备的研发体系和管理机制,拥有专业的研发技术人才队伍,且公司现有研发团队结构完整,不存在对单一核心技术人员重大依赖。公司已设立研究院和研发中心,共同统筹技术和产品规划,形成从技术到产品再到业务的高效循环。通过研究院和研发中心的紧密配合,公司的研发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同时确保了最新研发成果能够快速产品化、商业化,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拥有432名研发人员,其中硕博占比近30%。
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整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及其专利权属完整性,亦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技术优势、业务及产品创新能力产生实质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推进,公司研发团队和研发体系结构完整,本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后,未对公司的研发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现有及未来核心技术及产品的持续研发工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拟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主要为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立锐光”)发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1、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6月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人民币32,27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新增与绎立锐光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500万元。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交易双方平等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此次审议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1155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屹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其担任绎立锐光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5.1(十五)条之规定,为公司关联方。
绎立锐光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公司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4年度新增与绎立锐光发生提供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公司将按照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因价格调整或新增的关联交易合同将授权公司管理层重新签署。
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能够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效率最大化。公司此次新增关联交易为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商业惯例。同时,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新增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随着公司车载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定点数量的增加,公司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造供应链体系,为车载光学、家用、影院等业务板块提供有力的成本优势和充分的交付保障,满足各业务板块成长需求;与此同时,公司将通过打造全新的智能生产基地,不仅能够加强研发、采购、质量等平台部门与供应链的动态联动,大力发挥系统协同作用,还将助力公司往上游产业链延伸,夯实公司长期发展基础。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承租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控股”)投资开发承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用作生产、研发、办公等用途;公司拟与光峰控股签订《租赁合同》,拟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9,979平方米,每月租金为34.40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止(含免租期3个月)。
●光峰控股拟将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全权委托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清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峰物业”)负责,并拟就该事项与清峰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上述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承租光峰控股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用作生产、研发、办公等用途,并拟与光峰控股签订《租赁合同》,拟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9,979平方米(最终承租面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每月租金为34.40元/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止(含免租期3个月)。
光峰控股拟将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全权委托给清峰物业负责,并拟就该事项与清峰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光峰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不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屹先生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荣兴路18号3栋欧舒特-1号厂房2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半导体产品研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光峰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3、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及履行能力分析
经查询确认,光峰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光峰控股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公司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本次公司租赁产业园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租入资产”交易类型,交易标的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
光峰控股承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除已抵押给银行外,该交易标的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公司承租的产业园为按照半导体行业企业的供应链生产标准来建造的,其承重、层高、柱间距、建筑质量等各方面均超出普通工业园区的建造标准。
公司承租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的初始承租价格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结果进行定价参考,咨询情况如下:以2024年4月18日为基准日,由深圳市深美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租赁区域的租金价格水平,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根据其出具的“深美林房咨字第20240421-01号”咨询报告,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租赁区域租金价格咨询结果为: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的厂房和食堂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为43元/平方米/月,宿舍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为42元/平方米/月。基于光峰科技首年承租及其长远发展考虑,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将本次产业园租赁价格在参考咨询结果的基础上,拟定统一租金为34.40元/平方米/月。
本次租赁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结果为定价参考,由交易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此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租赁产业园事项涉及的相关合约协议,包括公司与光峰控股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租赁物业: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的主要厂房、宿舍、食堂。
3、租赁面积:不超过89,979平方米(最终承租面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租赁期限:从2024年10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止(含免租期3个月)。
6、租金费用: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4.40元(含税)。该租金标准前3年不变,自第4年起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金进行沟通协商调整。
7、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每季度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租金;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8、其他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由乙方向甲方的指定账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合同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方物业完成竣工验收条件,且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第4年起,如双方拟对每3年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需经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且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本次租赁产业园事项涉及的相关合约协议,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清峰物业与光峰控股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本物业管理费采用包干制,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由乙方向甲方的承租方直接收取。承租方应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约定的起租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甲方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向乙方进行补贴。
4、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随着公司车载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定点数量的增加,公司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造供应链体系,为车载光学、家用、影院等业务板块提供有力的成本优势和充分的交付保障,满足各业务板块成长需求;与此同时,公司将通过打造全新的智能生产基地,不仅能够加强研发、采购、质量等平台部门与供应链的动态联动,大力发挥系统协同作用,还将助力公司往上游产业链延伸,夯实公司长期发展基础。
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投资开发承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项目,预计将于2024年年底达到可投入使用状态。因此,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承租光峰控股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
2、本次租赁完成迁入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智能化供应链建设力度,打造行业内领先的智能制造供应链体系。第一,公司拟打造全新的智能生产基地,通过引入自动化设备,提升生产工艺的自动化程度,逐步建立智能化工厂;第二,公司将建立智能化生产与管理调度中心,集成生产模块智能化管理,形成智能运营决策管理体系;第三,公司将打造产业链上游延伸的生产能力,为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同时,由于公司已自建物业管理团队,光峰控股拟全权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清峰物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能够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效率最大化。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租赁光峰创智谷产业园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屹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4年6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13号)。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之新增股份2,528,250股,已于2024年6月20日上市流通。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完成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462,605,378股增至465,133,62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5,842,483股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减少为459,291,145股,注册资本减少为45,929.114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截至目前,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942,483股,占公司总股本465,133,628股的比例为1.0626%,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513,668.3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6,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因公司于2024年7月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93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1、2024年4月2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进行2024年第二期的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截至2024年8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二期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回购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90,743股,占公司总股本465,133,628股的比例为0.342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9.24元/股、最低价为17.4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32,119.7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内容。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4、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2024年4月19日,公司首次披露股份回购方案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披露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注:2024年6月20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之新增股份2,528,250股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462,605,378股增至465,133,628股。
自2022年以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5,842,483股,根据《回购报告书》,回购股份将在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并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为进一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自身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和高度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用途调整为注销,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相关变更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在回购股份注销之前,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办理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关备案手续等工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1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1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20元/股调整为19.895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3元/股调整为22.89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经过本次调整后,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95元/股调整为19.84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95元/股调整为22.84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9、2024年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部分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的归属条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手续。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0、2024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41元/股调整为19.77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41元/股调整为22.771元/股。
1、2022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5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5、2022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5.50元/股调整为15.39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6、2022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7、2023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由15.395元/股调整为15.341元/股;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2024年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手续。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9、2024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手续。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0、2024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预留授予)由15.341元/股调整为15.271元/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6月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32,084,193.96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1.09%。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以及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导致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因此,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由0.07元/股(含税)调整为0.06986元/股(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经过本次调整后,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41元/股调整为19.77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41元/股调整为22.771元/股。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预留授予)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5.341元/股调整为15.271元/股。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40万元(含税)。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履职情况以及管理建议书,我们对其做了全方面的审核,涉及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着良好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拥有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过往的工作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议参与方式:投资者通过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互动交流
●投资者可在2024年9月6日(星期五)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预先发送至公司邮箱,公司将在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将在上证路演中心召开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此次活动将以网络文字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参与线上互动交流,公司将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具体如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3、会议参与方式:投资者通过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互动交流
4、投资者可在2024年9月6日(星期五)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预先发送公司邮箱,公司将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问答内容。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