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条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广州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穗改股字[1993]58号文批准,由广州国光电声总厂改组并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国家股由广州国光电声总厂的国有资产经资本评估界定后折价入股,为3,200万股,内部职工股为800万股。
第十条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千亿球友会行字[2005]1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大规模生产、多品种经营、高质量服务的方针,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发展海内外合作,扩展国内外市场,为企业积累外汇与资本,谋求社会效益与股东利益的同步实现。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制造;音响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进出口;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充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产品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软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2,483,132股,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四十七条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下对外担保事项:(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百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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