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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 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2024-09-16点击数:

  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第一章 总 则 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于 2008年 6月 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万股,于 2008年 6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 公司注册名称: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GROUP CO.,LTD. 5.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号,邮编:264006。 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329.4983万元。 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3.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秉承“创新引领美好生活”的使命,践行“客户至上、开放协同、守正创新、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构建绝对竞争优势,不断迈进全球化,打造成为先进高分子材料行业领导者,建设行业领先、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社会尊敬的卓越企业。 14.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肂份 15.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16.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7.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8.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20.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329.498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3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3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106.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107.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2人。 108.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26.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29. 总裁每届任期 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130.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146.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1人。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章 党的组织 152. 根据《中国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158.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6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65. 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167. 公司根据前条规定需要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保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应当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178.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85.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186.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93.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2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206. 公司应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十四章 附 则 214. 释义 215. 除另有说明外,在计算本章程所称的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219.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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