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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重磅新政
发布时间:2024-10-01点击数:

  2024年9月19日,宜昌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制定十二条措施,加快城区人口集聚,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中作示范。

  在城区求职人员可利用“掌上找工作”平台免费查询招聘岗位信息,在就近社区“一站式”就业服务驿站享受就业综合性服务。对宜昌城区外户籍毕业5年内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城区求职的,可依托“宜才码”申请办理7天免费入住,通过“宜知行”享受30天内免费乘坐城区公交。

  在城区购房安居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社区登记后,依规享受补贴性技能培训、就业跟踪服务指导、匹配公益性岗位,30天内为每个家庭推荐至少1个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基础上,可以农民自建房、承包地经营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在城区购房安居的,还可申请国有平台公司定期推出的免收1年租金的商业用房。

  对在城区购房安居的农村转移和搬迁安置劳动力,在购房所在辖区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时,没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退捕渔民社保补贴的,由购房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年2000元补贴,最长可补贴10年。

  维护进城购房安居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自愿原则由属地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做好承包地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盘活利用好闲置资产。

  在城区购房、租房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入,均可通过“宜格服务”小程序为其子女申请义务教育学位,各区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公民同招”的原则,结合学位供给情况分配学位。

  对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且子女落户宜昌的宜昌户籍产妇,可通过“宜格服务”小程序申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对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宜昌户籍家庭,可申报享受每孩每月育儿补贴金500元,直至3周岁;子女在宜接受学前教育的,可申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鼓励国有企业、村(社区)集体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育奖励。

  鼓励支持各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其配偶护理假从15天延长至30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执行。

  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公积金部门、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正在出租或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支持金融机构在办理新购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时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放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核查及认定标准,实施第二套住房“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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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等不按月取得工资收入的群体,公积金部门、金融机构按国家现行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探索按季还贷、按年还贷等灵活还贷方式。探索设立城区购房贷款救助基金,购房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可通过“证明+承诺”方式申请救助基金。

  城区外的宜昌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可与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叠加享受。矿区、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外迁的居民选择城区商品住房或存量安置房用于安置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次月起即可在城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对各类人才新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博士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及大专5万元、中专(中职、技校)3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其他类型人才按分类对应标准享受。家庭中有多人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每套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原则享受补贴政策。

  对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按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可与人才购房补贴叠加享受。

  享受购房补贴的方式,由购房人自行确定,可用于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款抵扣,也可用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款项抵扣。

  城区城市社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购买城区存量安置房。

  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民生服务窗口,公布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咨询电话,负责政策咨询、全程指导、服务代办等。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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