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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4-10-05点击数: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体现了公司自治。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②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而设立的内部规则。

  ①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

  ②公司章程欠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定事项内容,虽然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无效,但可能会出现无法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公司章程应尽可能作全面约定。

  A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甲、乙两份章程。甲章程经过股东会一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部分均为空白,且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乙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未经股东会表决。甲章程约定职工“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乙章程中没有该内容。A公司根据甲章程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某发出退股通知。董某认为甲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为无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退股通知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章程是经过股东会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应当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1条至第13条、第25条、第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46条、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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