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市提供重要支撑,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高水平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依托我市具有较强综合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在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建设的,能为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作用的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机构)。
按照统一标准、强化布局、紧贴产业、优中择优的原则,我市在3年内培育不少于30家在行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高水平研究院。
(一)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平台。支持企业依托现有研发基础,提升产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二)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加快重点产业瓶颈技术研发攻关,集中力量攻克“卡脖子”问题,补足产业技术链条,提高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给率;衔接国家和省市创新战略布局,大力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共性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创新产品;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广州企业创新实力。
(三)探索创新管理新模式。创新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创新文化,加快战略、产品、组织、机制等全面创新,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效率,持续提升企业软实力;聚焦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人才群体,加大引进和培育力度,鼓励研究院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享和培养人才。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成更多科技成果实现市场化、产业化。
(四)增强行业话语权。积极加入国际行业组织或联盟,争取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权,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积极举办、参加国际学术论坛和会议,提升国际交流水平、树立企业国际形象;积极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研究院采取“先建设、后登记”工作机制,由依托企业自主建设、自主管理,符合条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登记。登记工作常年接受申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核实。
(一)研究院建设依托主体须是在我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纳统纳税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研究院;联合组建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建设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参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每家企业集团限申请一个研究院,申报主体可为企业集团,也可为下属企业,同集团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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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拥有至少1个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四)研究院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究院负责人(院长)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主持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验;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六)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不少于10件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良好基础。
(二)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建设标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现场核实。现场核实主要考察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三)公示登记。市科技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确定拟登记的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一)支持研究院自主选题承担科技项目。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设立高水平研究院建设专题,向完成登记的研究院开放申报。每年每家研究院可提出1项项目建议,由研究院自由选题、自主设计、自行组织,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鼓励研究院参与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鼓励研究院主动对接国家、省、市战略布局,大力开展应用基础、前沿技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研究院牵头申报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在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制定、指南编写中充分听取企业研究院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企业研究院专家参与。支持研究院带动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水平,促进大型龙头企业、关键核心企业、科技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
(三)支持研究院持续升级发展。鼓励研究院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广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牵头承担相关项目任务,对研究院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布局、创建国家和省级创新载体、参加国家和省级科技奖评选等,给予优先推荐权。
(四)鼓励研究院创新管理模式。支持研究院参照借鉴我市推动省实验室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鼓励研究院引进产业高端人才,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享和培养人才。引导研究院向承载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五)支持研究院扩大行业影响。鼓励研究院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鼓励研究院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入国际行业组织或联盟,争取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权,积极举办、参加国际学术论坛和会议树立企业国际形象。推动研究院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要素流动,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跨国企业建立研发合作,设立海外研发分支机构。
(六)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市科技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院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研究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将被撤销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被撤销资格的研究院,将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