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教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可在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发〔2011〕7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11〕7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3〕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财办教〔2013〕1号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价行发〔2005〕148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2〕60号、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价行发〔2012〕60号、汉市价发〔2012〕38号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汉市价发〔2011〕15号
成人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举办的成人全脱产班按普通中专学费标准执行,半脱产班学费标准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从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我市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在校学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严禁中小学、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校(园)挂钩的费用。
2、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不得盈利,及时核算,定期公布账目。
5、保险:学生购买社会保险采取自愿,学生或家长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购买,学校不得参与,不得强行摊派,保险公司人员不得在校内推销。
6、教辅资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为学生统一代购陕西省教育厅《公告》内的教辅资料,严格实行“一教一辅”,不得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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