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再融资类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或“公司”)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9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2,448,97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79,999,997.1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3,610,894.2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2021]京会兴验字第79000004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净额1,574,499,997.10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573,610,894.29元以及未支付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及增发登记费合计人民币889,102.81元)。
注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号:375543)账户余额中包含人民币1元,为开户时应银行要求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户转入该账户的资金。
注2:“报告期募集资金支出中”包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1,012,278.18元。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31,702.13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24,865.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1,213.94万元(其中包括募集资金产生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419.98万元)。其中“研究院及产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使用金额62,294,425.50元;“智慧环境云平台及示范项目建设”使用金额30,103,660.85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1,224,623,175.37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48,650,000.00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2,139,395.36元(其中包括募集资金产生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4,199,761.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披露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2021年3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面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注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户余额中包含人民币1元,为开户时应银行要求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户转入该账户的资金。
智慧环境云平台及示范项目建设项目、研究院及产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项目建成后将通过间接的方式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报告期内,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注:累计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金额大于承诺金额系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所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知以信息、电子邮件及电线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邹艾艾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以信息、电子邮件及电线日发出。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瑞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恰当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公司涉及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判断亏损合同时,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