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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改造类项目能否符合研发活动界定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08-10点击数:

  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当前全国范围内制造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如火如荼地开展。

  广东省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作为新一轮技术改造的主攻方向,广州市也提出了“四化”,要推动制造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

  越来越多企业加大了对技术改造的投入,甚至开展了数字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仓储等项目,那么该类项目是否属于研发,相应的支出能否计入研发费用?这个问题成为很多企业的困惑。

  2023年以来,以高企、加计扣除为代表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越来越细致,专项检查力度也很大。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2023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因此,研发活动界定和研发费用核算这两个关键问题也愈发重要,尤其是当研发项目不能符合研发活动要求时,由于不存在研发费用核算的前提,此时税务风险较大。

  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出台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也成为技术改造新的发展方向。

  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

  数字化是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制造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例如:数字化设计与仿真、数字化供应链、生产过程数字化控制等。

  智能化是通过运用AI或者大数据,实现数据的更快处理和运转。比如,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生产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优化生产计划和调度。

  改造类项目能否作为研发项目立项,答案是不一定,我们需从中识别能够符合研发活动的部分,要从政策文件出发进行解析。

  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QY千亿球友会app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研究。

  —概念来自于《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高企和加计扣除一样。

  要看技术改造活动是否建立了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或者对现有工艺、系统和服务做出了实质性改进。

  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⑥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要看改造的技术复杂程度,不能是简单改变,或直接购买设备、装置、服务等现有成果就能够解决技术问题,需体现的是经过反复研究试验且最终掌握了相关技术,最好是拥有了知识产权。

  改造类项目作为研发项目立项,需证明企业通过研发掌握了相应的技术成果,即使是通过委外、合作等方式研发,成果也应归属企业方或至少共有,否则应当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购买现有产品/装置等),不宜立为研发项目及核算研发费用。

  改造类项目通常包含自研和外购,要准确区分,当完全通过外购设备解决了技术问题的,则不存在研发活动,不应计入研发费用。当有部分改造活动是服务于新产品、新工艺,对特定工序、设备进行改造的,仅对该部分自主研发活动核算研发费用。

  改造类项目在整个年度不宜太多,主要研发活动建议还是围绕产品创新和工艺提升,设备和信息化改造类项目为辅助,除非某些特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高度依赖于制造技术。

  假如企业在智能化改造中承担的研发活动是软件开发,则需要特别留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特别提出了软件相关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说明。尤其关注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创新点是否能够体现软件开发活动的特点。

  例如:企业单纯运用现有软件工具开发一个简单的信息系统,虽有源代码但无法体现技术的进步和知识量的增加,就像是用WPS写了一篇文章,那就不合适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假如该软件在开发过程中做了算法的优化、产品基础架构和功能模块的重新设计等,则可以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