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是事关全局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虹口区瑞康里城市更新项目是上海市以旧城区改建推进旧住房更新的首个试点项目,是近两年全市城市更新重点工作之一,受到市、区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虹口法院党组高度重视,QY千亿球友会app成立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统筹部署相关工作。
为确保城市更新工作切实有效的开展,加强人民群众在城市更新中的权益保障,虹口法院依法能动履职,认真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参与瑞康里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旧房更新改造的各类疑问,聚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编写并发放《瑞康里城市更新试点项目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之一)》,跨前提供司法服务。创新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前端预防和化解矛盾作为引领城市更新的重要工作,设立城市更新巡回审判工作站,并依托“三所一庭”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纠纷多元调处等各类活动,减少矛盾产生并推动纠纷就地化解。
公众号推出的城市更新专栏,将采取问答、小讲座、微视频、案例解析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城市更新相关的法规政策、纠纷处理等内容。
城市更新,是指本市建成区内开展的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塑造特色风貌等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
例如,虹口区瑞康里城市更新试点项目,保持石库门里弄风貌肌理,延续城市文脉,以住宅为主,配建沿街底商,融合里弄式住房、租赁式住房、社区商业及配套,形成适合于新生的居住社区,是上海市创新城市更新模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以瑞康里城市更新试点项目为例,居住房屋公房承租人、私有房屋产权人可选择置换腾退(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购原地建设房屋、回租原地建设房屋四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非居住房屋公房承租人、私有房屋产权人可选择置换腾退(货币化安置)或回购原地建设非居住房屋。
公房的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由实施主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私房的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由实施主体与私房产权人签订。私房产权人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民事纠纷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涉加装电梯等的业主撤销权纠纷等。
(2)调解:由第三方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介入,协助双方沟通,促进纠纷的解决。
(3)诉讼: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就城市更新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居委会向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或通过城市更新实施单位经办人向虹口区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立案前可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虹口法院“三所一庭”工作机制,由“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巡回审判庭”所构成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联合调解矛盾纠纷,促成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1)申请: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说明纠纷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2)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3)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等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一般由被征收或更新改造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加装电梯的业主撤销权纠纷,应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若对管辖有书面约定的(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从其约定,即由双方协议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家庭内部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一般按照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预缴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