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存在辱骂原告的行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位于盘州市某村自建砖混结构两层半住房(该房屋修建于2020年,房屋面积约450 ㎡左右,价值约为50万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44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房屋应当一人居住一半。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双方的自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虽认可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无相关权属证明,本院不宜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处理,庭审中,被告提出房屋一人居住一半,但原告不同意,在此情况下,房屋暂由双方共同管理,待房屋权属明确后,双方可以另行主张分割。
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无论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的方式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作出,均需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夫妻二人对房产的所有权为依据。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房产不属于一般可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或因商品房预售尚未满足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而导致不动产登记簿无法显示夫妻二人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情况。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所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而不是完全所有权两种情形。离婚时,如夫妻双方对还没有取得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权属和分割发生纠纷,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离婚财产分割与确认之诉不同,并非以查明有关房屋上的权利内容和状态为审理方向,在不能对房屋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查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的条件。故当房屋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不判决房屋归属,可明确使用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Y球友会网站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