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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全国生态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数:

  2020年以来,赵某林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武(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平县五泉山非法开采花岗岩并销售,销售额共计269.5万余元;同时,赵某林还将非法开采出来的花岗岩矿石运输至席某永经营的石雕工艺厂加工后由席某永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150余万元。赵某林还伙同侯某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平县老庄镇山坡非法开采花岗岩矿石并销售,销售额共计140余万元。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赵某林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的矿石量为29629立方米,价值为11466423元。因赵某林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至今未对受损矿山修复治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河南省地球物理空间信息研究院勘查设计的《镇平县老庄镇赵某林非法采矿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书》认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费用3902400元,该设计评估费用156300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4058700元。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林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认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赵某林家属配合生态修复工程,支付了13000元的费用。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林伙同席某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赵某林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费用。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席某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45700元。四、追缴被告人赵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5595000元(含已缴纳的人民币74800元),追缴被告人席某永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0元(含已缴纳的人民币62000元)。赵某林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二、四项;二、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三项;三、赵某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902400元,支付至一审法院指定账户,用于公共环境保护和修复(含赵某林已支付的人民币13000元);四、赵某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评估费156300元。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非法开采矿石危害生态系统稳定性,容易导致植被破坏、山体、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惩犯罪行为,还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本案通过判决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治理工程费用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属于专项资金,应支付到财政专门账户,专款用于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理念,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6.5亩基本农田交由被告人张某璞进行非法挖沙取土销售,获利88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璞支付被告人陈某强29000元。经河南某勘测有限公司鉴定:破坏农田6.48亩、农村道路0.08亩,地类为水田、农村道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璞退出违法所得49000元,被告人陈某强退出违法所得29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对案涉地块进行了回填复垦。2021年12月29日由获嘉县人民法院、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获嘉县农业农村局、获嘉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人员对案涉地块进行复垦验收。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璞、陈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认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回填案涉土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璞违法所得59000元,被告人陈某强违法所得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挖沙取土的典型案例。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尤其是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而耕地又是粮食生产之根本,关系粮食安全国之大者,必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当前部分群众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为了切实实现让每一寸耕地都成为丰收的沃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做被告人的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破坏耕地的严重性,主动修复破坏的耕地。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审判,向社会公众宣示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法益的重要性,也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次很好的宣传普及,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审判助力环保,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实效,为绿水青山筑起一道坚实司法保护屏障的坚定决心。

  2022年8月6日至8月7日,被告人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等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2000元的价格通过介绍人购买了李某义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牛庄村桥北李南张牛支沟南北两侧的36棵杨树,四人共同使用油锯、钩机等工具对上述36棵杨树砍伐后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36棵杨树均为欧美杨,活立木蓄积量为43.8794立方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在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定地点及时间按照滥伐林木株数的3倍进行生态补种欧美杨树108棵,并保证存活率达到85%以上,四名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二、被告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在河南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刑事部分,被告人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等四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43.87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四名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靳某广、李某林、兰某松、郭某光等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促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创新性使用补植复绿、生态损害赔偿金代履行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让被告人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延津县公安局、延津县自然资源局和国有延津林场等6家单位联合成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补植复绿,切实实现生态修复并让其亲身感悟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同时,本案将被告人的生态修复效果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现了习生态文明思想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机结合。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替代性生态修复以及生态损害赔偿的创新性实践,是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及自然资源部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的典型示范。

  2022年9月2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在巡查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行政村南150米处路西一废弃坑塘内,有人填埋有浓烈刺鼻氨气味道的物质,经现场开挖认定,该填埋物质为铝灰,属危险废物。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转运明细汇总表显示,多人在该县大王庄乡霍坡村转运危废(铝灰)104车次,重量共计3536.29吨(含坑塘内受污染土壤),产生处置费用4931504.25元、委托评估费用29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处置铝灰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手续,明知铝灰是铝金属生产时产生的像煤灰一样的废料渣子,具有刺鼻的氨味,仍受雇于单某涛(另案处理),伙同他人自2022年9月8日至案发,在该县大王庄乡霍坡村南一坑塘内采用隐蔽方式参与实施填埋铝灰行为多达五次,共计56车(半挂车)铝灰,重约1800吨。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2000元。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

  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除应当依法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涉案物品手机二部,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与朱某发、李某言、张某军、杨某杰(均已另案判决)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功能修复综合评估等各项费用共计5223504.25元(杨某杰等人已缴付476302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在《周口日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大气、土壤污染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铝灰属危险废物,行为人非法处置、违规填埋铝灰的行为不仅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而且在填埋过程中与空气中的水分接触后生成氨气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完成环境修复,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生得知上海某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库存一批“精制工业盐”(包装袋标注名称),与被告人耿某毛商议将该“工业盐”作为融雪剂出售获利。王某生、耿某毛将该批“工业盐”运至确山县盘龙镇罗岗村罗岗村民组村村通公路东侧一片空地上进行堆放,并用雨布遮盖。因村民反映该堆放物有刺鼻气味,且造成周边树木有枯死现象,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经协商,伙同被告人罗某磊、罗某峰,雇佣曹某华、王某祥、董某,将该批“工业盐”分散倾倒野外空旷处,共计倾倒165.97吨。经鉴定,倾倒的“工业盐”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案发后,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依法对三处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和封存;王某生、耿某毛等七名被告人主动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污染修复费共计107万元,被告人王某生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倾倒处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沾染物(污染土壤)依法进行了修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生等人提起公诉。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伙同罗某峰、罗某磊、王某祥、曹某华、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均已交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工业盐”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工业盐”作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不依法妥善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四处分散倾倒“工业盐”,最终触犯刑事法律,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污染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震慑,而且确保被污染的土壤得到及时修复。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2022年3月1日至案发之日,王某枝在禁渔区、禁渔期安排两班捕捞队在薄山水库夜间使用灯光诱鱼抬网捕鱼的方式捕捞野生白条鱼(学名达氏鲌),并让黄某琴在薄山水库帮忙卖鱼、称重记账。两个捕捞队在薄山水库夜间捕捞野生白条鱼共计18047斤。2022年5月2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当场查获 984 斤野生白条鱼。经查,王某枝之前捕捞的野生白条鱼全部以3.1元/斤的价格卖给了鱼贩。被告人王某枝在驻马店市某局渔政科的监督下,于2022年9月23日,购买达氏鲌鱼苗1623公斤(约227200尾)投放于薄山水库,进行鱼类生态修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枝提起公诉。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枝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内陆水域,组织他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王某枝犯罪的事实、数额、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王某枝退缴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对王某枝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枝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枝退缴的违法所得53545.7元和公安机关变卖扣押水产品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法律法规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案案发地薄山水库是我省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和敏感区域,该区域实施禁渔制度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和恢复渔业种类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多重意义。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力打击了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积极践行了绿色发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广泛宣传了非法捕鱼的危害性和禁捕政策,提高了水库周边居民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筑牢了薄山水库渔业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延津县胙城乡西小庄村西北处一院子内,炼制“黑油”进行销售,将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到院内提前挖掘的两处渗坑内。经检测,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共排放废液92吨,属于危险废物。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提起公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污染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高质量发展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为谋求私利,建立的“黑油”小作坊提炼产生的废液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对当地土壤造成污染,导致土壤微生物群落失衡、生物多样性下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而且污染物在植物中积累,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类及动物体内,最终会对整个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以司法之力护航绿色发展行稳致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军为使其经营的某砖厂(2023年洛阳市重点排污单位)减少废气处理设施投入成本、在线废气监测数据不超标,采取对砖厂在线废气监测设备采样管线扎孔、更换保护过滤器滤芯、向保护过滤器内注射碱性物质的方式,篡改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时查获该违法行为。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陈某军提起公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污染大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案发黄河流域,大气污染治理关系着黄河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自动检测设施及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能够长效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排放污染物。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以逃避监管的手段排放污染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点排污企业责任人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对于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类污染环境犯罪具有典型裁判示范效应,也让公众认识到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司法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决不姑息的态度,具有“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普法效果。

  肖某涛、王某军、方某金等三人于2022年8月15日合谋到小秦岭自然保护区金渠1496号坑口进行盗窃,将已经封堵的老四范沟5坑坑口私自扒开后,从该坑口进入金渠1496号坑口实施了盗窃金矿石行为,后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河南小秦岭某中心委托某矿产品公司具体施工,将三被告私自扒开的坑口进行修复。河南小秦岭某中心遂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肖某涛、王某军、方某金赔偿修复费用1107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南小秦岭某中心系三门峡市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职能系做好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林地管理等工作。肖某涛、王某军、方某金私自扒开坑口对河南小秦岭某中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修复坑口生态环境的责任,判决肖某涛、王某军、方某金赔偿河南小秦岭某中心修复费用1107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私扒矿洞坑口破坏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豫、陕两省交界的三门峡灵宝市西部秦岭北坡,是秦岭山脉东延部分,主峰老鸦岔被誉为“中原第一峰”,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对维护河南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灌溉豫西农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引用我省第一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统筹运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生态补偿修复责任综合评价破坏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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