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体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属于“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活动。
X204-1: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一个项目填报一张表。
X204-2: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一个法人单位填报一张表,包括本单位全部资金到位情况。
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原则。调查单位必须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好相关台账,上报投资额及销售数据时必须要有原始凭证资料予以支撑。
概念: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土地购置的投资。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四部分构成。
2.本指标为当年累计数,以前年度发生的投资(土地购置费除外)不得计入本年完成投资。
3.不包括工程预付款、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预提成本不能计入投资。
概念: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1.依据会计科目填报的,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中的“三通一平费用”等相关科目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
2.依据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定的工程结算单、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1.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财务支出法):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
2.填报依据为工程算单或进度单(形象进度法):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概念:指报告期内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本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含设备保管费、运费、损耗),不包括设备安装费用。
2.如果购买设备免费安装,则安装费用包括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中。设备购置合同中规定设备由厂家负责安装,只有设备款,没有安装费用,此种情况下只计算“设备工QY球友会官网器具购置”,不计算“安装工程”部分。
概念: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
1.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 “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如果无法依据会计报表,根据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2.应取自财务开发成本明细账,以实际发生的账务数据为准,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其具体内容可取自财务账,但不等同于财务中“其他费用”科目。
概念: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概念: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包括期房销售面积和现房销售面积。
3.对已签订销售合同的项目,及时准确填报销售面积,并且在待售面积中核减已经销售的部分。
1.非政策保障类房屋:可售面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面积-已销售面积。
2.保障类房屋(没有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已开工面积(按栋计算)-已销售面积。
概念: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1.按照商品房待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待售一年以下、待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待售三年以上(含三年)。
3.不包括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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