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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23年东莞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9点击数:

  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建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主要负责我市生态环境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主要负责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等进行评审。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市环境学会”)主要负责具体评审服务工作。

  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我市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三大专业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职称评审。

  2023年度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网上填报时间截至2024年2月29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纸质材料提交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准)。

  1.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3.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的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数量和学术成果数量要求。

  5.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提供2023年度生态环境专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申报人应通过“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月29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3月31日(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准),其中,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经济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或单位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报送;自由职业者,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由本人报送。

  属劳务派遣的,可通过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申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的人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业绩成果证明,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双方公示,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学术成果材料和证书证明材料应与申报表填报的内容逐一对应。如不对应,将影响评委会评审结果。

  1.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4.对在我市工作和引进到我市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或参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或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QY球友会网站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5.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6.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7.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出台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对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出台后通过职称评委会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8.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研究制定期间,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9.同时申报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个系列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职称。

  10.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人应按规定把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11.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申报人在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时,除提供常规评审申报材料外,额外提供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和填写《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供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即可,无需专门提前办理确认手续。对于确认通过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不做他用。除申报职称评审外,评委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12. 外地驻莞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除应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外,还应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个人入口)登陆后,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免费线上学习,完成所选课程中的所有课件学习及课程作业考试及格后,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并同步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

  可采取远程教育和线下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例如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等。在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后,个人将学习证明直接申报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中的“继续教育记录”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时满足各科目要求后可生成并打印年度学习证明。为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广东人事人才培训网提供2023年度生态环境专业科目网络课程,技术人员可选择在广东人事人才培训网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

  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单位审核分为线上审核和纸质材料审核两个环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数量和学术成果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对同意推荐参评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应在以下三处由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栏;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论”栏。

  市环境学会对照职称政策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并通过审核后,按要求打印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市环境学会,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报送前,请各申报人按照《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条件自查表》《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自查表》和市环境学会后续发布的纸质材料提交要求对材料进行自查,包括材料份数、申报人和负责人签名处、单位盖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处等,同时按要求将资料整理装订,所有材料确保一次性提交,逾期不补。

  评审收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评审收费不与评审结果挂钩,评审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职称申报点审核和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等程序后,进入评委会专家评议。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

  在评审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根据中级职称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对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应参加答辩情况的申报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其参加答辩;未被抽中的申报人亦可主动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将答辩名单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以及本行业本专业应知应会知识展开,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同时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评审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不通过人员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评审通过人员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步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发放职称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参照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一)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或“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三)申报人可通过“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职称评审相关资讯或通过联系进行电话咨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