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严抓紧抓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确保全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现将《深圳市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严抓紧抓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确保全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新修改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抓严抓紧抓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安全事故防控到位、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防范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确保全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含项目、下同)要按照以下重点任务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全力防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解决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惩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百日整治期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一企一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和检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二是健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并及时完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一企一清单”和“一项目一清单”;会同其他负责人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安全。
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保证危大工程管控、防汛防风等安全措施和投入、赶工期抢进度针对性安全保障措施和投入、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提供等。
四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要求:每个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会、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一是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职责规定。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危大工程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动工前主动报告制度、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和“六不施工”要求,抓好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落实,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并通过智能监管平台系统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三是要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期间在岗在位、盯守现场。
四是加强网格化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国务院部署的重点工作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杜绝对“三年行动”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够重视、泛泛抓、“政热企冷”、突出问题隐患“零报送”等情况: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是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把三年行动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牛鼻子”,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效解决措施。
三是要深刻剖析深层次问题、系统性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措施,标本兼治、精准施策,做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是要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入推进“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21〕75号)要求,按时完成:2021年底前,全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施工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一企一标准”和“一项目一清单”落实率达100%;2021年底前,全市施工企业(包括本市企业、中央在深企业及外省在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基本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承诺公示”落实率达100%等已经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建立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等“两个清单”。
1.开展基坑(高边坡)、暗挖工程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检查、评议监测数据,强化过程安全管控;各监督机构要对新建一级基坑或周边环境复杂基坑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重点抽查,强化源头安全管控。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
(1)坚决落实涉水地下工程安全防范“六项措施”和“矿山法施工掌子面当班现场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9人”规定;
(3)基坑深度一倍范围内禁止搭设临时板房或堆放其它荷载,确需搭设或堆载的,须取得书面设计文件;
(4)每周对基坑、边坡、暗挖工程进行评估,监测数据超出预警值或控制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加强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暗挖工程严禁超挖、通风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加强瓦斯等有害气体监测。
2.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我局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影响使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顶升加节、附墙等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令”制度和“短视频上传”要求,强化现场管理;
(4)严格落实起重机械防台风措施:塔吊降低标准节、附着加固;龙门吊加装电动式制动,延长安全距离,提升抗风、抗冲击、应急处置能力;建筑起重机械全覆盖第三方检测。
3.开展模板支架及脚手架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深入开展脚手架、模板支架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
(2)高大支模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编审论证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验收;
4.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特别是要针对秋冬季火灾易发特点,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管理,尤其是电气焊、切割、防水材料的热熔以及有限、密闭空间的动火作业;严格施工现场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生活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严控火灾事故发生。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
(3)施工现场安全网燃烧性能符合要求、办公区或生活区板房所用材料燃烧性能满足A级要求。
5.深入开展预防高坠专项整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的通知》,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全面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防护方式,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
6.深入开展小散工程安全整治。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是要督促协调指导各街道持续强化小散工程安全纳管和施工安全全面纳管工作,强化“开工备案、宣传引导、日常巡查、现场核查、执法检查”的常态化监管模式,组织网格员加强日常网格化巡查,加大第三方巡查服务购买力度,对涉及危大工程、地下开挖等风险较大的小散工程全面开展巡查检查,全面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街道综合执法,持续开展预防坍塌、预防高坠、预防触电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止小散工程事故反弹。二是要组织力量开展小散工程督导检查,同时加大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3)涉及危大工程、地下开挖等风险较大的小散工程,未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未落实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未落实地下管线尤其是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
(4)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无设计方案、未委托有资质施工企业,擅自拆除、改动建筑主体,尤其是承重结构的。
(一)压实主体责任。一是自查建档登记,限期闭合。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附表: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内容要求,通过智慧建造APP专项检查任务模块如实记录项目联检、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排除事故隐患,并通过智慧建造APP进行隐患闭环管理。二是巡查全面覆盖,驻场督导。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实施企业层面全覆盖巡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组织巡查队每月定期不定期对企业下属各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节假日期间(含周末),各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现场管理乱、问题多、隐患大的项目,要落实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驻场督导,推动项目管理提质增效。三是评估攻坚成效,体系倒查。对百日攻坚整治组织开展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排序、排解工作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同类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监理单位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要组织倒查安全管理体系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履职行为,对存在管理漏洞或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必要时责成相关单位更换有关人员。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执法检查首次发现企业和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应一并处以罚款。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工程监督机构执法查处,下同)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同时处以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同时处以罚款。三是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对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具体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同时处以罚款。上述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升级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联合惩戒。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曝光。
(四)提请暂扣安证。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执法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复核企业落实攻坚整治工作情况,经核查发现企业不满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动员全部资源力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项目责任主体落实自查自纠情况的核查跟踪督促,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改问题跟踪落实不到位,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严厉惩治。
(六)加强督查督办。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由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调度通报,我局将适时开展督查,对行动整治不力,执法处罚不到位、项目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将严格通报督办。
坚持边动员、边自查、边抽查、边整改,把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执法查处贯彻全过程,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9月24日前)。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到本部门监管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
(二)整改规范(12月31日前)。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照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要求进行逐项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三)总结完善(12月31日前)。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应结合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同步开展执法查处,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并适时对本单位监管企业落实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总结,深入剖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措施,不断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请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每周报送攻坚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上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和工作到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将本次行动开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对照重点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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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对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要加强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调度通报,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执法,确保实效。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要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充分用好《安全生产法》法规依据和处罚手段,注重通过查现场隐患来倒查责任人员履职履责行为,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和行政罚款总额,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我局将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对建筑施工百日攻坚整治行动进行重点督导。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尤其是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措施要求,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