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此外,企业还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我市共有406家企业被纳入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戳原文链接可查)
企业可通过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入口——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快捷应用——依法披露,开展披露上报工作。没有账号的企业可以使用在线注册,注册新账号后登录。原一企一档账号可直接登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 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QY球友会网站信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 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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