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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新政!条件放宽!事关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4-10-06点击数:

  ”。公告显示,2022年市房产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现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形成了《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优化认定流程。原《细则》中项目认定办理流程需报市级备案后方可出具认定书,为提高认定效率,现修订为区政府认定通过后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

  二是取消市、区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职责。鉴于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故取消原《细则》中第三、四、五、七、八、九、十二、十六条中涉及到的“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认定等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可委托区房产部门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认定书出具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认定。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审查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出具认定书。对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项目认定书(附件3)。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的联合审查,主要是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联合审查认定过程中开展工作。

  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能够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

  第九条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对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在满足租金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审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十条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十一条项目认定书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使用性质的确认,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及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涉及项目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房产部门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改建项目按《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申请、审查、出具等事项均应通过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由区人民政府或江北新区管委会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对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部门进行核实后撤销项目认定书:

  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进行改建的;

  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项目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将按剩余应运营时间占比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新建、改建项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追缴全部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施行。《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自行废止。

  附件:1.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新建、存量盘活项目文本)

  我单位拟(已)在______区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名称:______,属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现提供项目有关信息如下,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包含建设内容(住宅幢数及配套)、开竣工时间、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户型面积及对应房源套数、间数、项目投资等信息。

  本单位承诺,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二)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三)严格遵守《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配合房产部门做好项目系统填报、信息维护、供应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四)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进行运营,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折,不进行变相销售。若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1.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实施单位信息。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供所有他项权利人信息及其依合同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项目,应提供已征求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完成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证明材料。

  5.新建项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地块信息(用地性质、面积、获取方式)、建筑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房源数量等)、项目营运方案(投入成本、回收周期等)、租赁方案(经营模式、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等)。

  我单位拟在_____区投资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名称:____,属于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现提供项目有关信息如下,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原房屋项目名称、地址、用途、权属、总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土地面积、性质、权属及获取方式等信息。

  包含建设内容(住宅幢数及配套)、开竣工时间、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户型面积及对应房源套数、间数、项目投资等信息。

  本单位承诺,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二)按规定办理相关QY球友会网站改建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三)严格遵守《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配合房产部门做好项目系统填报、信息维护、供应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四)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进行运营,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折,不进行变相销售。若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1.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实施单位信息。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供所有他项权利人信息及其依合同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供已征求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完成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证明材料。

  4.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根据规划意见,改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设计,能够满足现行消防和人防等技术标准,提供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报告。

  5.利用存量厂房、仓储用房改建的项目,应提供环境符合居住条件的评估报告。

  6.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地块信息(用地性质、面积、获取方式)、建筑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房源数量等)、项目营运方案(投入成本、回收周期等)、租赁方案(经营模式、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规定,现认定_______________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设为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10位代码:NJ(南京)XX(各区编码)X(筹建渠道)2X(出具年份)XXX(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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