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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修复相互拉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4-10-15点击数:

  生态产品源于自然生态系统,其数量、质量与生态系统提供的供给、调节、文化服务等能力息息相关。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同时也是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修复是指协助退化、受损生态系统恢复的过程,主要指在自然突变和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其方法包括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目标不仅是以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人们切实消耗的生态产品或者利用的过程)或者潜在供给(生态系统可持续提供生态产品或者服务的能力)的增长为目标,还包括基于社会经济手段,通过改善生态系统的结构及人地关系,提高其生态承载能力,实现“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

  生态产品包括有形的、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其类型、内涵、价值实现途径具有多样性。生态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过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投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攻坚期,迫切需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让保护生态环境变得“有利可图”。

  实施生态保护与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皆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接续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生态保护修复主要是为避免、减轻或抵消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目的是显现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特征。在“两山”理念背景下,生态修复的目标是守着绿水青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创造金山银山。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促进价值实现的过程,就是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过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发展促进社会资金向生态保护修复聚拢的过程,即金山银山资产资本化后增值绿水青山的过程。

  从保护修复主体角度出发,将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划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明确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二是历史遗留生态保护修复;三是大尺度系统性生态保护修复。在第二、第三类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类型中,通常由政府投资或引导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在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形成以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中产生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修复责任人、权益所有人为主体,以生态系统调节服务功能附着的权益为客体的交易机制。

  其中生态修复主体是进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生态保护修复对象是人为活动造成破坏的生态系统。而当责任主体没有能力避免造成污染、破坏时,且没有能力进行生态修复时,根据法律或监管规定,可就超控制标准的资源能源消耗量、污染排放额度,向有剩余者或向产生资源能源、污染排放配额方购买相应能源配额、环境权益,促进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最终倒逼节约能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责任主体不明情况下的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通过由政府赋予承担保护修复任务主体资源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等相关权利,促使投资者收回成本并获取盈利,树立投资生态保护修复的价值导向,主要有两种价值实现路径:一是生态保护修复后形成可让渡的权利并交易,直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二是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与产业布局的结合,实现相关资源资产保值增值,间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该类型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区域/流域大尺度系统性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体化保护和修千亿球友会复、布局优化调整、合理安排空间功能和资源要素配置等方式,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显化和价格机制形成。

  一是落实国家生态保护修复战略或任务的纵向转移支付,最终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有效增加生态产品供给。

  二是生态受益地区向生态保护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由政府主导,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提高效率,促进区域间基于完成一定的规划目标任务而积极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推动生态产品资源优势的价值转化,包括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和基于某个约束性规划指标的横向转移支付。

  三是区域/流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路径,在修复过程中,成立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公司作为项目主体,最终产生预期收益,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同时,固化治理成果,形成生态产品,实现从“资源包”向“资产包”的转化。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必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摒弃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做法。绿水青山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产品的供给就无从保障,更无法实现其价值。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通过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不断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奠定物质基础。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多领域,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的双轮驱动作用。政府要发挥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主体作用,加强生态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手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同时为生态产品营造合适的交易环境、机制。市场运作要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效率问题,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缓解财政压力,通过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和生态资源权益等方式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金融资本和社会组织多元主体参与的价值实现体系。

  企业是生态产业经营和资源环境权益交易的重要主体,是市场化价值实现的主要参与者;

  个人既可以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获得收益和补偿,也可以通过资源使用权流转和自身经营参与价值实现;

  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有效提高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和生态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率;

  社会组织利用公益基金等渠道开展生态保护公益活动和环保宣传,参与生态产品市场化开发。

  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多方多元共同合作,才能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生态产品与生态环境修复之间是相互拉动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缺乏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就不能形成生态产品;缺乏生态产品,生态环境就缺乏能动的、高效的修复主力。只有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才能充分挖掘良好生态蕴含的经济价值,让生态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带动生态地区和乡村地区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