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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生态系统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4-10-17点击数: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围绕建设美丽中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要求,笔者从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提出建议。

  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新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行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编制国家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布局与城市规划,形成与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充分利用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的人口转移机遇,调整城市户籍管理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和生态保护资金分配政策等,降低农牧区人口对生态系统的经济依赖性,引导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生态保护与恢复。

  梳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改革和理顺生态环境管理机制,改变目前按类型分要素交错重叠管理体制,强化对生态系统的综合保护与管理,加强国家生态保护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生态保护制度,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建立生态资产与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机制,把生态资产、生态损害和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形成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补偿资金,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受补偿主体的责任。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系统损害赔偿制度。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与服务的交易试点,推动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与受益者的互惠合作,以及生态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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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国家应尽早明确“生态用地”类型,且其面积应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55%以上,并将全国极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占陆地国土总面积35%以上。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具体落实到土地利用规划上,并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并颁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与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程序、管理措施、考核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

  生态保护与管理要以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生态系统提供产品和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规范生态建设与生态恢复,对人工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工程要进行科学论证和限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采用“退人工用材林和经济林还生态林”的做法。完善生态建设相关政策,提高封山育林、草地封育的经济补贴标准,促进自然恢复。

  以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安全屏障区为重点,以增强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为目标,编制统一的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统筹区域重大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改变目前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多头管理的局面。

  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促进生态功能受益方和提供方的合作,促进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的多元化,推进中东部地区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我国东南部和南水北调中线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生态恢复。

  在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区应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以教育移民带动生态移民,减少重点生态保护地区的人口压力,降低当地农牧民对生态系统的利用和经济依赖性。

  在国家城镇化战略中,强化城镇生态安全意识和要求,严格控制城镇规模无序扩张,提高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与资源利用的效率,预防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走“先破坏、后修复”的道路,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城市群发展规划中,要体现生态优先原则,优先确定生态用地、再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多个环节加强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结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增加生态规划专项,推动生态建设和生态社区建设,建立节约资源、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机制和政策。

  针对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生态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综合协调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产业布局、城镇化格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推进流域综合生态管理。尽快启动长江、黄河和海河等重点流域生态安全对策研究,重点开展流域生态调查、生态风险评估、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作,制定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综合治理规划,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大国家生态保护与恢复方面的科技投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水平。构建国家生态系统调查评估体系,形成“天地一体化”国家生态环境调查评估网络,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生态状况和变化调查评估工作,为国家制定规划和政府考核提供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