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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4年常州市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点击数: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21〕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4〕9号)的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常州市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当月已连续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8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2024年度生态环境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省厅相关通知要求申报。

  (二)对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文件精神,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转评或申报低一级职称时使用过的经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均不能再次使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规〔2024〕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继续教育学时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的规定执行。

  (五)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在相应的发证地官方网站可以查询,或者能够提供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即予认可。

  (一)申报人员在5月13日至6月28日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职称申报信息后完成网络申报,作为评审依据,申报专业(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管理)务必准确,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充完整,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网络申报结束后不再接受新的申报。网络申报完成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相应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二)申报人员在7月1日至7月31日完成现场纸质材料复核。申报人员应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苏职称〔2021〕8号文中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个人经历、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报送的材料除网上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有关原件外,其它材料均须按要求分类整理、排序装订成册,使用纸质牛皮纸档案袋,封面贴好“申报材料登记表”。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地点:常州市人民政府(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51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

  (三)在我市申报和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应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辖市、区人社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申报职称人员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省、市两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2.需参加答辩的人员将另行提前短信通知,请注意查收信息,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答辩,视为放弃评审。

  3.中级评审费:200元/人,初级评审费:80元/人,发票开具后(7月20日左右),评本人登记的手机号码在“常州财政”微信公众号中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4.评审结果公布后,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并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申报材料取回,评审申报表等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结束后,所有评审申报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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