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为推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推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资本市场的全面有效实施,对于资本市场强化财会监督、防范化解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对于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应自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通知》规定,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发布当年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知》发布次年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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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记者 贺觉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