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本次劳务核查“服务系统”将于2024年7月30日9:00开放,于2024年9月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4年第三季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将计入下季度企业核查结果。
1.企业注册登录。注册并登录账户,注册网址:。在“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已有账号的企业,可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Lw”)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2.基本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内容,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QY球友会官网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市外”,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企业可在“服务系统”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更新后重新上报;“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不作为本季度动态核查对象。
3.劳务能力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后,完善“劳务合同采集”“劳务合同开票信息”模块内容,上传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纳入《补充通知》核查范围的项目,企业须完善“自行劳务施工申报”模块内容,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应归尽归;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
4.良好信息填报。企业须在“服务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须提供“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
项目总包单位应于9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项目管理评分”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使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1.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线日(含)之前完工的项目,劳务项目增值税发票累计额少于合同价30%的,不作为动态核查有效计分数据。
2.评价分值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系统内项目总包单位报送的评价表信息、补充佐证材料等,核实填报分值是否准确。
3.良好信息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官方的表彰文件,结合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核实填报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1.基本信息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工作,确认企业核查资格;外地企业由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审核、确认。
2.自行劳务施工项目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劳务企业上传的项目自有工人及承诺材料,对辖区内纳入《补充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外地项目由市建管处负责审核。
3.报送检查分值。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于9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现场检查信息”模块,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
4.不良信息录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做好建筑劳务企业不良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不良信息扣分准确、严肃。
对《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劳务能力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建筑劳务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在当季度劳务企业动态核查截止时间往前推36个月内的,实施“赋分保底”政策,对企业服务工程量或工程规模得分若小于5分的,按5分计入;若大于5分的,按实际得分计入。
1.做好信息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市劳务专委会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报送、审核和不良信息录入等工作。各项工作均须在此次“服务系统”关闭前完成。
2.强化数据抽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属地情况,做好“服务系统”内本季度已审核通过数据(包括:良好信息、劳务合同及相关增值税票据信息、项目评价管理信息)的抽查工作,抽查量不低于30%,并于9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见附件);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见附件)。
3.坚持公平公正。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市劳务专委会在开展劳务动态核查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核查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