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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苑种业与核心技术人员老东家的关联企业存侵权 自研产品却缴纳品种使用费
发布时间:2024-08-28点击数: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年以来,监管层发布了一系列举措,从财务指标、板块定位、科创属性要求以及现场检查等多方面提高上市标准。作为承担着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职责的交易所,北交所截至2024年8月1日的上市公司逾240家,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占比52%。

  在此背景下,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种业”)冲击北交所背后,存在一起悬而未决的植物品种权诉讼纠纷,上诉人系核心技术人员“老东家”的关联企业。其中,涉案的玉米品种中,2项品种分别现范弘伟母亲王青枝、范弘伟的“身影”。需要指出的是,2015年8月,范弘伟作为培育人参与了其“老东家”多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同年11月即离职加入金苑种业的子公司,职务均系首席育种家。

  此外,2020-2023年,金苑种业自主研发产品的收入及占比下滑,而在2021年,河南多地种植户反映其种植的“郑原玉432”存玉米种减产、近乎绝收等问题;同年“郑原玉432”在黄淮海地区抗锈病表现不佳,不及其他竞品。不仅如此,金苑种业称自主研发的产品,却连续三年缴纳品种权使用费,或存蹊跷。

  自主研发项目,作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能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次上市,金苑种业的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郑原玉432”,在2021年曾被河南省多家农户反映存在减产、不结果等问题,而同年,该种子在黄淮海地区的抗锈病表现不佳,市场占有率下降。

  1.1 2023年金苑种业研发投入占比下滑,与2022年相比下滑了1.11%

  据金苑种业2023年年报及金苑种业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书”),2020-2023年,金苑种业研发投入的金额分别为1,578.09万元、2,014.69万元、2,221.77万元、2,272.3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5%、7%、7.4%、6.29%。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2020-2023年,金苑种业同行可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的均值分别为6.27%、5.4%、4.86%、4.73%。

  可看出,2023年,金苑种业的研发投入占比同比下滑1.11%,同期,其同行可比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均值也下滑。

  1.2 2023年自主研发产品收入占比下滑至15.69%,超38%的自主研发产品收入来自玉米种子“郑原玉432”

  据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书,金苑种业的主要产品为玉米种子和小麦种子,其中玉米种子以“伟科702”、“郑原玉432”、“Z658”为核心。“伟科702”、“郑原玉432”、“Z658”的品种来源分别为合作研发、自主研发、品种权购买。

  另外,“郑原玉432”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审定,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86028。

  据金苑种业签署于2023年9月1日的《关于金苑种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签署于2024年4月8日的《关于金苑种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以下统称“首轮问询回复”),按品种来源划分,2020-2023年,金苑种业自主研发的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907.5万元、5,925.12万元、5,710.85万元、5,609.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51%、20.73%、19.25%、15.69%。

  经测算,2020-2023年,金苑种业玉米种子“郑原玉432”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自主研发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14%、46.61%、38.52%、41.98%。

  即2020-2023年,金苑种业自主研发种子销售收入及占比不断下滑,其核心产品“郑原玉432”的收入占自主研发产品收入的比例均超38%。

  1.3 2021年自主研发的“郑原玉432”抗锈病表现不佳,同年多家农户反映该种子近乎绝收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直通车官方账号发布于2022年5月50日的公开信息,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的种植户赵**夫妇于种植的“郑原玉432”,发现大部分的玉米又小又没籽,2021年预计总共损失7万块。修武县、鹿邑县种植户称同样的管理、施肥、打药,“郑原玉432”品种最差,不结种,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

  而郑原玉432是金苑种业研发的适合机械化收粒的玉米品种,且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种子真实性无误。

  需要指出的是,报告期内,金苑种业产品均在国内销售,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等玉米和小麦集中种植的地区。

  据漯河市政府发布于2012年6月4日的公开信息,黄河、淮河、海河流域,被称作“黄淮海”,辖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北京、天津五省二市,是国内十大农业区最多的地区。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2020-2023年,金苑种业来自河南、河北及山东省合计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73%、55.87%、47.5%、62.5%。

  据首轮问询回复,“郑原玉432”的种植区域集中在黄淮海南部,受2021年玉米南方锈病侵害,其市场占有率下降幅度较大,抗南方锈病表现不佳。且市场上黄淮海区域部分竞品比金苑种业“郑原玉432”、“伟科702”在2021年抗玉米南方锈病的表现更加突出。

  其中,河南省、河北省和山东省爆发玉米南方锈病的时间为2021年QY球友会官网8月下旬-9 月初,导致“伟科702”、“郑原玉432种植表现不佳”,影响2021-2022经营年度的销售量。

  也就是说,2020-2023年,金苑种业来自黄淮地区主要三个省份的收入超四成,其中,2021年,“郑原玉432”在黄淮海地区抗锈病表现不佳,不及其他竞品。而同年,河南省多家种植了“郑原玉432”的农户反映,其种植的“郑原玉432出现玉米减产、不结果、近乎绝产等问题,并造成损失。

  1.4 种子因质量造成损失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存不可克服严重缺陷或失去生产价值的需撤销审定

  据生态环境部发布于2021年12月24日的《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据农业农村部发布于2022年1月21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四条,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

  总的来说,2020-2023年,金苑种业自主研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均下滑,其中核心产品“郑原玉432”收入占自主研发产品收入的比例超35%。而在2021年,河南多地种植户称其种植的“郑原玉432”存玉米种减产、近乎绝收等问题,并造成损失。且同年“郑原玉432在黄淮海地区抗锈病表现不佳,不及其他竞品。而相关法规指出,审定的品种存缺陷或失去生产价值的,需撤销审定。

  二、范弘伟自老东家离职即加入金苑种业,侵权诉讼纠纷涉案品种完成人现范弘伟“身影”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2021年7月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可见,对于种业企业而言,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此番上市,金苑种业存在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而该案件的起诉人,系金苑种业核心技术人员范弘伟“老东家”的关联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范弘伟从“老东家”离职后即加入金苑种业。巧合的是,范弘伟参与培育的一项品种,正是被诉侵权纠纷涉案品种之一。

  2.1 2015年范弘伟参与利马格兰多项玉米品种培育,于同年11月离职并入职金苑种业子公司北京金苑

  据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书及2023年度报告,2020-2023年,金苑种业的玉米种子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76.12%、79.97%、73.45%、62.7%。

  其中,范弘伟于2011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马格兰”)首席育种家;2015年11月至签署日2023年7月19日,担任金苑种业控股子公司金苑(北京)农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苑”)首席育种家。同时,范弘伟主持和参与培育“郑品玉491”、“金苑玉299”、“郑品玉577”等。

  据北京农学院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发布于2013年1月15日的公开信息,山西利马格兰为利马格兰集团与山西腾达种业在国内设立的合资公司,主要致力于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的育种与研发。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范弘伟作为培育人,参与了利马格兰集团多项品种权的申请。

  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数据,2015年8月28日,利马格兰欧洲申请的名称分别为“NP00822”、“利单818”、“利单819”、“NP01457”的玉米新品种权,其培育人均包括范弘伟。

  可见,2015年11月,范弘伟自山西利马格兰离职当月,就入职金苑种业的子公司,任首席育种家。而几个月前,即2015年8月,范弘伟作为培育人,参与了利马格兰欧洲多项玉米新品种权的申请。

  2.2 子公司北京金苑系与范弘伟母亲王青枝设立,后收购范弘伟原持有股权和授予范弘伟股权系一揽子交易

  据首轮问询回复,2015年5月,金苑种业、范弘伟的母亲王青枝约定共同设立北京金苑。其中金苑种业、王青枝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25万元、175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

  2020年5月18日,王青枝与范弘伟签署了《转让协议》,约定王青枝将其持有的北京金苑的出资175万元转让给范弘伟。转让完成后,金苑种业、范弘伟对北京金苑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25万元、175万元,实缴出资额分别为325万元、0元。

  2022年4月11日,范弘伟将其持有北京金苑的175万元出资额以0元转让给金苑种业。转让完成后,金苑种业对北京金苑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均为500万元。

  2022年6月13日,金苑种业与范弘伟签署了《转让协议》,约定金苑种业将其实缴后持有的北京金苑的出资175万元以股权奖励的方式0对价转让给范弘伟。

  对此,金苑种业表示,公司收购范弘伟原持有的北京金苑35%股权和授予范弘伟的北京金苑35%股权,系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满足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条件,属于一揽子交易事项。

  2.3 被范弘伟老东家的关联企业起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涉案的玉米品种包括“YZ320”、“郑品玉491”

  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于2024年4月30日的公开信息,202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利马格兰”)与被上诉人金苑种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其中,恒基利马格兰经“NP01154”品种权人Limagrain Europe(利马格兰欧洲英文名称,以下统称“利马格兰”)授权,在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并有权进行民事维权。恒基利马格兰起诉主张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等七个杂交玉米品种均系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组配后进行审定的品种,并要求金苑种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6亿元。庭审中,金苑种业表示其使用的亲本繁殖材料为“JCD15YZ320”“YZ320”,与涉案授权品种“NP01154”相比,存在5个位点的差异。

  合议庭将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择期裁判。

  据金苑种业2023年年报,根据兰州中院出具的《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23)甘01执保186号),以(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为执行依据,恒基利马格兰申请保全金额为1.6亿元,冻结金苑种业名下银行账户的金额分别为7,000.87万元、7,747.13万元、1,252万元,保全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10月6日。

  2.4 2019年王青枝作为培育人申请“YZ320”品种权,该申请于2024年被驳回

  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数据,申请号分别为、的植物新品种权,其品种暂定名称分别为YZ320、YZ320G,申请日均为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均为北京金苑,培育人均为王青枝。

  2024年1月1日,申请号为,品种暂定名称为YZ320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一致性、第十七条稳定性的规定被予以驳回。

  申请号为的植物新品种权,其暂定品种名称为YZ320W,申请日为2021年1月5日,申请人为北京金苑,培育人包括范弘伟。

  也就是说,王青枝作为培育人,于2019年申请YZ320、YZ320G的植物新品种权。其中,YZ320的申请因不符合一致性、稳定性的规定于2024年被予以驳回。此外,2021年,范弘伟作为培育人,参与了YZ320W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2.5 “郑品玉491”成果完成人包括范弘伟,研究起止时间为2010年及2018年

  据公开信息,一项名称为“郑品玉491”的科技成果,其研究起始日期为2010年5月,研究终止日期为2018年8月。该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金苑种业,成果合作完成单位为北京金苑,成果完成人员名单中包括康广华、范弘伟等。

  不难看出,金苑种业被诉侵权的产品“郑品玉491”,其参与研发的人员或包括范弘伟。

  简而言之,2015年8月,范弘伟作为培育人参与了利马格兰欧洲多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同年11月,范弘伟自山西利马格兰离职并入职金苑种业子公司北京金苑。而同年6月,范弘伟母亲王青枝,就与金苑种业共同成立了北京金苑。而后经过一揽子交易,北京金苑变成由金苑种业和范弘伟共同持股,其中金苑种业对其持股65%。值得注意的是,范弘伟在北京金苑担任的职务与在“老东家”山西利马格兰一样,均系首席育种家。

  而后,2023年,范弘伟“老东家”山西利马格兰的关联企业恒基利马格兰,起诉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玉米品种均系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组配后进行审定的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至今该案件悬而未决,择期裁判,涉案的玉米品种包括“YZ320”、“郑品玉491”。

  纠纷背后,范弘伟作为完成人参与培育了“郑品玉491”,其研究起止时间为2010年及2018年;2019年王青枝作为培育人申请“YZ320”品种权,该申请于2024年被驳回。可见,金苑种业被诉讼侵权的玉米品种中,2项品种分别现范弘伟母亲王青枝、范弘伟的“身影”。基于上述情形,核心技术人员的老东家的关联企业,与金苑种业的植物品种权纠纷,或值得关注。

  因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故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然而金苑种业称自主研发的产品,却连续三年缴纳品种权使用费,或存蹊跷。

  3.1 称“金苑玉666”系自主研发所得,但2020-2022年缴纳该品种权使用费

  2020-2023年,金苑种业品种权使用费分别为242.31万元、572.95万元、524.9万元、435.8万元,品种包括“金苑玉666”、“Z658”、“伟隆169”、“郑品麦22繁材”、“郑品麦22号”、“棒博士767”。

  其中,“金苑玉666”的受让方为金苑种业,授予方为郑州博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农业”)。2020-2022年,金苑种业向博德农业缴纳的品种权使用费的金额分别为2.2万元、4.92万元、-4.75万元。

  其中,“金苑玉666”品种使用费为负主要系该品种种植表现欠佳,2021年暂估10至12月的品种权使用费于2022年底冲回,故“金苑玉666”品种权使用费为负。

  据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书,“金苑玉666”的品种来源为自主研发,“Z658”、“棒博士767”的品种来源均为品种权购买,“伟隆169”的品种来源为授权经营,“郑品麦22号”的品种来源为合作研发。

  即是说,金苑种业称“金苑玉666”系自主研发所得,然而2020-2022年,金苑种业均向博德农业缴纳了该品种权使用费。而金苑种业其他4种缴纳品种权使用费的品种,均非金苑种业自主研发所得。

  3.2 2017年6月,与同位素所签订“郑品麦22号”合作研发合同并约定转让费

  据签署于2023年7月19日的招股书,截至签署日,金苑种业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作研发、品种权购买等合同共计5项。

  其中一项名称为“郑品麦22号合作研发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受让方为新乡市金苑邦达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为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位素所”),交易价格为10万元(若该品种通过省审)+30万元(若该品种通过国审)+转让费(繁殖材料销售量每公斤0.2元,原种销售量每公斤0.03元,商品种子销售量每公斤0.02元)。

  据首轮问询回复,2020-2023年,金苑种业“郑品麦22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4.13万元、268.3万元、362.19万元、262.48万元。

  3.3 2015年金苑种业曾单独申请“郑品麦22号”品种权,且2020年该申请被驳

  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数据,品种名称为“郑品麦22号”的植物新品种权,其申请号为20151188.1,申请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为金苑种业。

  此外,2020年9月1日,上述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的规定被予以驳回。

  3.4 法规指出农业植物品种只可用一个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不可再使用其他名称

  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发布于2022年1月21日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中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法规规定,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而金苑种业2015年申请的“郑品麦22号”,跟其与同位素所于2017年合作研发的“郑品麦22号”同名。另一方面,蹊跷的是,金苑种业称“金苑玉666”系自主研发所得,但其却缴纳了该品种的品种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