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关于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摘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山西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2018-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晋执 4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翼钢公司与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内容),山西高院于2017
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2、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宏信公司停产损失9786000元及利息(自
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加工费1625316.7元,并按照
0.03%/天的标准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4、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赔偿款118960000元,宏信公司的球团厂房及设备归翼钢公司所有;
(二)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因球团矿标准用量不足80万
吨/年的损失56401196.8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qy千亿体育官方网站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866.5元由宏信公司
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