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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共建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点击数:

  建立以市级统筹协调,区(县、市)为责任主体的引进管理体系和工作格局,实行“一地引进、全市共享”。各地引进研究院应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加强事前论证和科学评估,明确建设目标和要求,并向市科技局提交备案报告。

  (一)举办单位。共建双方(属地政府与研究院母体)为研究院共同举办单位,负责提出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建研究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委派、任免有关委员及研究院负责人,为研究院提供开办资金、运行经费及场地设备等必要保障,监管研究院运行和财务状况,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研究院良性发展。

  (二)执行单位。各研究院作为执行主体,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党建、人事、科研、财务、资产、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开展应用型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型企业培育孵化及科技决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主管单位。坚持“谁引进、谁主管、谁负责”,对研究院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研究院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确保研究院按照协议目标有序推进。市、区(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研究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研究院建设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制定面上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推动研究院强基提能造峰。

  (一)理事会决策。支持研究院建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审定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任免等重大事项,实现共建双方同向发力。研究院主管单位负责指导财政年投入大于2000万元的研究院成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二)院长负责制。研究院院长为建设发展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营管理与业务工作,对研究院人事、财务、薪酬、资产等管理负总责。明确院长每年在绍最少工作时间和连续服务时间等要求,实行院长年度述职制,每年至少向主管单位作一次述职。

  (三)市场化运行。建立“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市场化运营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强化研究院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一)重大战略型。围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财政支持力度大的研究院,在协议约定和管理考核中突出重大平台创建、重大成果产出等关键指标,着重引导打造具有辨识度、标杆性的高能级研究院。

  (二)产业引领型。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财政支持力度较大的研究院,在协议约定和管理考核中突出产学研合作、产业化项目、平台协同共享等关键指标,推动赋能产业发展。

  (三)转化孵化型。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创企业孵化或中试基地建设,有财政支持的非产业类研究院,在协议约定和管理考核中明确关键个性化指标,打造“百花齐放”的错位发展模式。

  (四)科技服务型。合作期满不再进行下轮合作的研究院,积极引导转型成为技术服务机构等,鼓励其将母体科技成果引入绍兴转化,将科技资源、创新要素与绍兴发展需求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精准扶持。按照研究院的规模、类型,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扶持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经费扶持标准可参照《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或由所在地政府与共建单位协商确定。重大战略型研究院原则上应报请市政府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全面合作协议)。

  (二)专款专用。研究院获得的财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同时接受相关审计与监督。

  (三)平台支持。支持研究院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和省级平台,落实相应免税政策及奖励补助。支持研究院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

  (四)改革赋权。赋予研究院充分自主权,建立不定行政级别、不定编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工资总额限制的运行管理机制;创新研究院人才引育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赋予研究院中级职称自主晋升评定权限。

  (一)评价范畴。制定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价办法,对引进建设满一年的研究院进行评价,科技服务型研究院可自愿参加。市科技局牵头每年对全市研究院开展评价,各区(县、市)根据与研究院签订的具体协议开展评价。

  (二)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包括研发投入、在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社会效应等内容。市级绩效评价注重综合性考评,旨在评选打造高能级标杆性研究院;各区(县、市)绩效评价注重个性化考评,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三)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抄送研究院共建单位。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研究院根据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改革试点和项目;对绩效评价未达标的研究院,各地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积极整改,必要时可依照协议采取暂停或减少经费资助等措施。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办法精神,制定适合当地的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研究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研究院建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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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绍兴市引进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1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