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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专题 关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一切险
发布时间:2024-08-19点击数: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8条的内容是“保险”,其中第18.1.1项约定,是指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双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加以明确约定。通过“保险”的条文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投保的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中是在第15.2款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中加以约定的,内容是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此可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中并无工程设计责任险的约定,且没有形成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的磋商过程及共同投保的保险内容的确定。为了明确投保保险的相关事宜,《工程总承包合同》在保留《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基础上,将工程设计责任险作为新的险种加以投保,同时也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加以约定。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含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于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的责任保险,此种保险是工程保险中最为常见的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的责任保险。

  在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时,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责任的范围,而且也会设置较多的免责条款,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特别关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承揽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相适应的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国家对从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除此以外,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计企业在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需要经国家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申领到相应的资质证书,方能从事工程设计活动。如若工程设计单位因违反国家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设计业务,由此造成工程项目发生损失,对于此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可能会约定保险人将不予赔付。

  第二、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进行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如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设计任务的,不得再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将工程设计任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因此造成工程项目损失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约定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在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时,需要关注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的衔接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工程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开工时起至工程完工时止,其承保的范围十分广,即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因此,为了确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持续、有效的保证在建的工程项目,在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时,要确保保险期限不能短于工程期限。同时,因影响和制约工程施工的因素较多,为避免出现因工期延误而导致已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已届满但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形,双方还应对工期延误情形下相关保险的继续投保事宜及其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发承包方在使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时的风险主要有: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否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作出清楚、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遗漏或约定不清的情形。二、双方在合同中对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所作出的约定,能否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予以体现和落实。三、在投保具体的保险险种时如何最大化地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该问题涉及到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谈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及其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研究,尤其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能够最大化地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设计责任的范围,除此以外,在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时,应注重与选定的保险人之间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内容的磋商,明确并扩大保险范围,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作用落到实处。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选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时,应重点关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在对自身的资金实力、项目的设计水平及工程项目的实际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进行选择。

  三、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面临着保险人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风险。针对此种风险,投保人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时,应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非同一时间概念,着重关注与考量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四、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着重关注保险合同中的这些责任免除条款,如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如之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免责抗辩的,投保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主张相应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来对抗保险人的免责抗辩。

  综上所述,通过本条约定的内容,可以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所需要投保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8.1.1 项的条文内容关联。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需注意结合对应的条文内容,明确“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在此基础上投保相关的保险,避免在合同签订后对保险主体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毕业于,法律硕士,专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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