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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时间:2024-08-31点击数: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2)。

  4、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部分有1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8.32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有11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5.3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据《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3.67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有1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其获授的1.36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有1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其获授的0.36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2名激励对象评级为“不合格(C)”,上述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0.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有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若其已缴纳认购资金,则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归属人数:414人(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285人、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130人,其中1人同时参与首次及预留部分)

  ●可归属数量:264.26万股(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214.72万股、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49.54万股)

  ●股票来源: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000.00万股的3.50%,其中首次授予585.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70%,预留114.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30%。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4.5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353人)的13.56%。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系数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系数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2)。

  4、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于2021年7月16日向3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5.9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4月13日向15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1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1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64.26万股。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1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64.26万股。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公司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264.26万股,总股本将由24,396.20万股增加至24,660.46万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四)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1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64.26万股。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其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56元,共计募集资金72,8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7,13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0年9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30.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2020〕3-73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60,900万元调减至46,460.00万元;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定将上述项目结项。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2、节余募集资金包含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因此,本公告事项无需董事会审议,亦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QY球友会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56元,共计募集资金72,8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7,13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30.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3号)。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投入金额6,380.62万元,利息收入净额21.69万元,截止2024年6月末,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212.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2020年11月26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2021年3月22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3月29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1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60,900万元调减至46,460.00万元;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2、根据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及“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予以结项,并将“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的节余募集资金共3,538.81万元(含利息收入849.27万元)投入“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用于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前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后,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将由15,000.00万元增加至18,920.58万元(含“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转入的节余募集资金3,538.81万元以及“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利息收入381.77万元),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将由15,000.00万元增加至19,000.00万元,项目投资金额超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的部分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2)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经调整后的投资结构具体如下:

  [注1]根据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及“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予以结项。“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原计划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30,808.79万元,经调整后“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28,119.25万元,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共3,538.81万元(含利息收入849.27万元)投入“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用于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前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后,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将由15,000.00万元增加至18,920.58万元(含利息收入1,231.04万元,包括“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利息收入849.27万元以及“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利息收入381.77万元)。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将由15,000.00万元增加至19,000.00万元,项目投资金额超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的部分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注2]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该项目实施后,在预定的投入产出情况下,项目计算期内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95,424.81万元,2024年1-6月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合计确认收入101,370.87万元,截止2024年6月末,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累计确认收入合计221,369.63万元,已达到预期收益。

  [注3]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2024年6月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