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翼钢公司”)收到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简称“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1022破1号之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翼钢公司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原持股比例为90%。经营范围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及销售;钢坯、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氧气、氮气、氩气、粗苯、硫铵、硫、煤焦油、冶金机制焦炭、冶金炉料的产销;煤气转供;住宿;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物质仓储;起重吊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翼钢公司申请破产的议案》,同意翼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翼钢公司申请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4月26日,翼钢公司在履行自身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报了破产申请;
2018年6月23日,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翼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担任翼钢公司破产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自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被翼城县法院受理以来,经破产管理人依法聘请各专业中介机构对翼钢公司进行的审计、评估,以及根据债权人核查结果,翼钢公司破产管理人向翼城县法院申请宣告翼钢公司破产。
翼城县法院认为,翼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相关主体申请和解或对翼钢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提出宣告翼钢公司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翼城县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裁定:宣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翼钢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且翼钢公司自2018年6月23日进入破产程序后已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此次宣告破产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1022破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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