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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修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23点击数:

  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等条件的南宁公积金缴存人可办理大修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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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公积金缴存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南宁公积金缴存额度和比例是多少等等,这些都是南宁公积金缴存中会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详细解答。

  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本文为你带来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等信息。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125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375元,合计为6750元。

  南宁公租房轮候家庭选房后,应自选房之日起10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截至2024年5月27日,南宁八桂绿城·富康园二期共有103套公租房房源可分配。

  南宁富康园二期将纳入市本级公租房“24小时不打烊”常态化报名、周周选房分配模式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开展报名及选房工作。

  405户轮候家庭入围本次选房名单,公示期为5日,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30日,公示期间不得取消或变更报名信息。

  南宁市本级公租房采取24小时“不打烊”常态化报名、即时排序、即空即配的分配模式,每周组织一批房源分配。

  南宁公租房主申请人抽选房号后,应自选房之日起10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经研究,决定对南宁市本级公租房采取24小时“不打烊”常态化报名、即时排序、即空即配的分配模式,每周组织一批房源分配。

  已取得南宁市本级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居住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南宁本地宝为你带来详细补贴申请条件信息!

  南宁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的公租房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导语】: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等条件的南宁公积金缴存人可办理大修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